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327號
KLDV,100,訴,327,2012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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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327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鍾耀聰
訴訟代理人 李重慶
被   告 王瑞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伍萬肆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六二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七二四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伍佰伍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88年 1月20日向訴外人亞太商業 銀行借款,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間、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 計算,分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 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且遲延 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案外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案外人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將不良債 權移轉出售,由原告概括承受此債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經 完成變更登記,詎被告並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即喪失一切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經原告依本院98年度司執字 第 14677號執行程序拍賣被告所擔保之抵押物,並經分配新 臺幣(下同)609,884元,被告尚積欠原告954,617元及如主 文第 1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付,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權讓與證 明書影本、公告報紙正本、借據及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1467 7號分配表影本各1件等件為證,本院審酌上開證物與原告之 主張相符,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 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 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91 元,由被告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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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