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勞小字,100年度,12號
KLDV,100,基勞小,12,2012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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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基勞小字第12號
原   告 劉奕孜
法定代理人 劉楨崇
兼 上一人 徐采綾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林奕均即魁北克山莊.
訴訟代理人 粘怡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 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 307號、41年 台抗第6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將原告共計 247小時43分未領 取工資,誤以 243小時43分計算,致將被告積欠工資之金額 新臺幣(下同)29,726元誤算為29,246元,而有如附表所示 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佳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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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頁數、行數 │ 原判決記載之內容 │裁定更正後之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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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頁主文第四項 │ 貳萬玖仟貳佰肆拾陸元 │貳萬玖仟柒佰貳拾陸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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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