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374號
KLDV,100,司聲,374,2012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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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 臧真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 通知書,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契約書影本、存證信函正本及退 回信封正本、相對人戶籍謄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有前揭通知之退郵信封在卷可稽,又 經本院函請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之戶籍址 ,經該局函覆表示,該址目前無人居住,此有基隆市警察局 第四分局民國101年1月10日基警四分偵字第1010400199號函 附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 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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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