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2號
KLDM,101,附民,2,2012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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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蘇秀
      王伯仁
      王語嫣
      金錦華
      陳雪霞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秋月
被   告 余李鳳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 年度訴字第936 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2 月10日所為之刑事附
帶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倒數第伍行所載「法官張懿昀」應更正為「法官王慧惠」。
理 由
一、按判決、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 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 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規 定甚明。且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刑 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 亦應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由原裁定 法院以裁定更正之。
二、茲原裁定正本倒數第5行雖將「法官王慧惠」誤載為「法官 張懿昀」,致與其原本所載內容不符,然此項顯然錯誤尚不 影響全案情節及其判決本旨;按諸首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職權更正如主文之所示。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懿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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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