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振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振弘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振弘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 各罪所處之刑,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 示,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等 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 又「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 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 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 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臺抗字第198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再者,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裁定意旨復認為上開 更定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刑期後為 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次按數罪併罰 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應執行之刑後,已將該應執行 之刑全部執行完畢而言,若應併合處罰之數罪,僅其中一罪 所宣告之刑經執行完畢,尚有迄未執行或迄未執行完畢之餘 罪,則關此「數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即與「執行未完 畢」無殊,仍有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應就其各罪重新合併定 其應執行之刑,亦有最高法院80年度臺抗字第435 號裁定意 旨、最高法院78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合先 敘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陳振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 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 定在案,此有本院100 年度基簡字第1764號、第1888號刑事 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 可稽。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詳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施鴻均
附表:受刑人陳振弘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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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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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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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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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0年8月14日 │ 100年10月7或8日下午5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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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查(自訴)│基隆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2182 │基隆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2356 │
│ 機關年度案號 │號 │號、第24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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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 100年度基簡字第1764號 │ 100年度基簡字第1888號 │
│實├─────┼──────────────┼──────────────┤
│審│判 決日 期│ 100年11月23日 │ 100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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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 100 年度基簡字第1764號 │ 100年度基簡字第1888號 │
│決├─────┼──────────────┼──────────────┤
│ │確 定日 期│ 100年12月26日 │ 101年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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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註 │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86號 │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25號 │
│ │ │(編號2至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4 │
│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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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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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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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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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0年10月11或12日下午5、6 │ │
│ │ 時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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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查(自訴)│基隆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2356 │ │
│ 機關年度案號 │號、第243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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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 號│ 100年度基簡字第1888號 │ │
│實├─────┼──────────────┼──────────────┤
│審│判 決日 期│ 100年12月2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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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定├─────┼──────────────┼──────────────┤
│判│案 號│ 100年度基簡字第1888號 │ │
│決├─────┼──────────────┼──────────────┤
│ │確 定日 期│ 101年2月1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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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註 │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25號 │ │
│ │(編號2至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4 │ │
│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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