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5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松添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
123 號、第12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松添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本案事實
㈠緣劉松添為中華民國滑翔翼協會及野馬飛行傘俱樂部會員, 郭蓬成、陳振昌為熱氣流飛行俱樂部會員。野馬飛行傘俱樂 部、熱氣流飛行俱樂部均在新北巿萬里區北基里之飛行傘場 從事飛行傘運動,劉松添、郭蓬成、陳振昌則均兼任各該俱 樂部之教練,從事載客飛行。劉松添、郭蓬成自民國93年起 ,即因上開飛行傘場地載客問題而屢生糾紛。郭蓬成曾於93 年7 月23日,在台東縣延平鄉泰平飛行傘起飛場,擔任「 2004年想飛的季節第一屈國際花東縱谷飛行傘挑戰賽」之安 全官,該挑戰賽A 組選手比賽前,案外人羅啟倫擔任試飛員 時,因飛行失控自高處墜地身亡,郭蓬成經羅啟倫家屬提起 過失致死告訴,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官4 次為不起訴處 分後,均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發回續查(該案至 100 年3 月8 日以100 年度上聲議字第7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 聲請而確定);郭蓬成另於94年9 月間,帶隊熱氣流飛行俱 樂部會員前往中國北京昌平區蟒山飛行場進行飛行傘運動, 期間發生黃姓會員墜落死亡事故。劉松添於98年4 月起,租 賃上開飛行傘場地坐落之部分土地,並向使用場地之傘友收 取清潔費用,惟均遭郭蓬成所屬之熱氣流飛行俱樂部會員拒 絕支付,因而對郭蓬成等人心生不滿。98年5 月間,劉松添 在上開飛行傘場地以言詞恐嚇、辱罵郭蓬成,經郭蓬成提出 告訴後,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陳振昌 到庭後,證述不利於劉松添之證詞,劉松添亦對陳振昌心生 不滿。
㈡劉松添明知郭蓬成就羅啟倫、黃姓會員死亡而涉有過失致死 一事,及陳振昌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做證一事,均尚 未經相關司法機關調查認定涉有刑責,於99年7 月間,因郭 蓬成、陳振昌在新北巿萬里區北基里之飛行傘場均有帶客飛 行,竟意圖散布於眾,指摘足以毀損郭蓬成、陳振昌名譽之 事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接續於附表編號①至⑧所示時間,在 上開公開場所,以擴音器各以附表編號①至⑧所示言詞,公
然侮辱郭蓬成、陳振昌,及散布足可貶詆毀郭蓬成、陳振昌 名譽、尊嚴及社會評價之具體事件,致郭蓬成、陳振昌名譽 受有貶損。
二、案經郭蓬成、陳振昌訴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供述證據:
證人郭蓬成、陳振昌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不僅具 體明確,並均係在檢察官告以偽證罪之處罰規定以後,始具 結陳述,此有檢察官訊問筆錄暨證人結文在卷可考。是上開 陳述內容之任意性,自已足供擔保。此外,本案復未見檢察 官在偵查中有何違法取供而不具信用性之情事,應認上開陳 述「非顯不可信」,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 ,自應例外賦予其證據適格之地位,而認其具有證據能力。 ㈡非供述證據:
卷附現場蒐證光碟3 片,係以機械方式留存之影像,性質上 並非供述證據,本院審酌其作成或取得之情況,並無違背法 定程序或不法採證之情形,應認具有證據能力。二、訊據被告劉松添固不否認於附表編號編號①至⑧所示時間, 在新北巿萬里區北基里之飛行傘場,以擴音器而為附表編號 ①至⑧所示言詞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誹謗犯行 ,辯稱:「郭蓬成在93年時,任臺東飛行傘比賽的飛行安全 官,放任初級飛行員羅啟倫飛行高級飛行傘發生死亡事件, 因為郭蓬成是場地安全官所以不能卸責;94年間郭蓬成帶隊 至北京莽山去飛行,兩次謝絕當地教練要求而未調整對講機 頻道,且郭蓬成拒絕當地教練注意飛行安全及檢查飛傘,後 來造成黃姓飛行員起飛後死亡事故,所以才會在99年7 月10 日、99年7 月11日、99年7 月24日以大聲公講起訴書附表的 內容,目的是想要提醒學員注意安全,不要找錯教練;之前 我與郭蓬成有訴訟,陳振昌在偵查中作偽證,我對他很生氣 ,所以才會講如起訴書附表二、四、六之內容,目的是要氣 郭蓬成,我承認有講起訴書附表一到六所述的內容,可是都 是有根據媒體的報導,而且可以評論」云云。惟查, ㈠被告於附表編號①至⑧所示時間,在上開公開場所,以擴音 器各以附表編號①至⑧所示言詞公然侮辱郭蓬成、陳振昌, 及散布可貶詆毀郭蓬成、陳振昌名譽之事件等情,業據證人 郭蓬成、陳振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並有現場光 碟3 片在卷足憑。被告如本判決事實欄所載之公然侮辱、誹 謗犯行,應堪認定。
㈡被告雖辯稱上開言論係事實且可受公評云云。惟按刑法誹謗 罪之成立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 譽之事,為其要件。是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必須是具 有足以損害被指述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始有誹謗行為可 言。而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 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須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 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在社會上所保有之人格及聲譽地位,因 行為人之惡害性指摘或傳述,使之有受貶損之危險性或可能 性方屬之。惟名譽究有無毀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 決之,實應依社會客觀之評價,如因之可受貶損,則雖對其 人之真價值未生影響,或並未傷及被害人主觀之感情,仍應 視為名譽之侵害;反之,縱然已傷及被害人主觀之情感,然 實際上行為人之行為對其社會之客觀評價並無影響,仍難認 為名譽之侵害。再者,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 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 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 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 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 第310 條第1 項及第2 項針對以言詞或文字、圖畫而誹謗他 人名譽者之誹謗罪規定,係為保護個人法益而設,以防止妨 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 刑法同條第3 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之規定,則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 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 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 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 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 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 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310 條第3 項與憲法保 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又刑法第311 條規定:「以善 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 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 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 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律就 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 自由,亦不生牴觸憲法問題,此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09 號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可參。是行為人就其發表非涉及 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至少應有相
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應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 事為真實」之認識,倘行為人主觀上無對其「所指摘或傳述 之事為不實」之認識,即不成立誹謗罪。惟若無相當理由確 信為真實,僅憑一己之見逕予杜撰、揣測、誇大,甚或以情 緒化之謾罵字眼,在公共場合為不實之陳述,達於誹謗他人 名譽之程度,即非不得以誹謗罪相繩。此即所謂之「實質惡 意原則(或稱真正惡意原則)」,因而發表言論者於發表言 論時明知所言非真實,或因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所言是否 為真實,則此種不實內容之言論即須受法律制裁。準此,是 否成立誹謗罪,首須探究者即為行為人主觀上究有無相當理 由確信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誹謗故意。 ㈢據被告於99年7 月10日、99年7 月11日及99年7 月24日針對 證人郭蓬成所述之內容為:「現在要起飛的這一個教練,就 是在北京莽山摔死學生的郭蓬成,請大家到谷歌去看他,郭 蓬成就打的出來了」「兇手教練」「太爛了!太爛了,找偽 證,王八蛋,找偽證害我王八蛋!幹!不要跟我講話」等語 ,對陳振昌所述之內容則為:「作偽證,跪下來道歉,跪下 來道歉,作偽證的,跪下來,作偽證的」「小心他很菜的阿 !」「偽證他媽怎麼生孩子的阿!真是丟臉耶!作偽證!王 八蛋!」「你是作偽證那一個是吧?你是阿昌麼?」「醜陋 阿你媽怎會把你長那樣!」等言詞,於99年7 月24日尚有對 證人陳振昌比中指之侮辱行為,顯有係具體描述事件及抽象 謾罵、嘲弄而足以對證人等之身份、人格、地位造成相當貶 抑,被告之行為已對證人等之人格評價造成減損之情形,堪 以認定。
㈣至被告所指之93年間羅啟倫在臺東飛行傘比賽中死亡事件、 94年間黃姓飛行員在北京莽山死亡事件,及陳振昌於被告98 年間涉嫌妨害名譽等案件在偵訊中作證等情,雖均確有其事 ,惟查⒈證人郭蓬成就羅啟倫93年間死亡而涉及過失致死案 件,屢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至 100 年3 月8 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以100 年度 上聲議字第70號駁回確定,有99年度偵續三字第1 號不起訴 處分書及100 年度上聲議字第70號處分書附卷,均未曾認定 證人郭蓬成就上開事件涉有罪責。⒉復據被告提出之「大紀 元9 月6 日」網路新聞報導內容,僅有報導黃姓男子在北京 昌平區蟒山飛行場地飛滑翔傘時,可能因受天候影響墜地身 亡一事,其中引述證人郭蓬成推測是天氣影響一節,惟該報 導並未就上開意外提及應由何人擔負責任。⒊而證人陳振昌 於被告所涉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字第2768號恐 嚇等案件到庭作證後,經檢察官認為可採,並據以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經本院以98年度基簡字第1113號判決有罪,被告 上訴後經本院合議庭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亦有起訴書及簡易 判決處刑書附卷可憑。是被告未對上開證人郭蓬成所涉案件 查證詳情,又無相當證據足認為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指 述之言論均為真實,顯見本件被告係僅憑一己之見逕以情緒 化之謾罵字眼,在公共場合為不實之陳述,確有藉此羞辱、 損害證人名譽之意甚明,且非針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 論。被告否認有侮辱或誹謗之意云云,要屬卸責之詞,不足 採信。綜上所述,被告確有基於散布於眾之意而以言詞侮辱 證人及指摘足以損害證人名譽之不實內容文字。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公然侮辱罪,祇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 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參照院字第2033號解釋);侮辱 與誹謗,雖同在侵害個人之名譽,但實不相同,舉凡未指定 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者,為侮辱;反之,如對於具 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提及他人名譽者,則為誹謗(司法 院30年院字第2179號解釋意旨參照)。
㈡查被告具體指稱證人郭蓬成「現在要起飛的這一個教練,就 是在北京莽山摔死學生的郭蓬成」、「兇手教練」,指稱證 人陳振昌「作偽證,跪下來道歉」,已明確指摘證人等涉有 過失致死、偽證等不實事實,足以毀損證人之名譽,核其所 為,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至被告其餘諸 如「太爛了!太爛了,找偽證,王八蛋」、「小心他很菜的 阿!」「真是丟臉耶!作偽證!王八蛋!」、「醜陋阿你媽 怎會把你長那樣!」等語詞及對證人陳振昌比中指之手勢, 則係抽象謾罵、嘲弄而足以對證人之身份、人格、地位造成 相當貶抑,尚未具體指摘何事,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又被告基於同一犯意,於緊密時間 內,在同一處所,侵害法益相同,行為獨立性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均論以一罪。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加重誹謗、公然侮辱罪名,及同 時侵害證人2 人之法益,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 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誹謗罪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長年不滿在同一場地從事飛行傘教練之證人有載 客業務競爭關係,對證人施以公然侮辱併為具體事件之誹謗 ,以致衍生本案之犯罪目的,兼以參酌被告品行、犯罪手段 、證人法益侵害之程度,兼衡量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310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明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莊智凱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
│編號│日 期│被害人│ 言語內容 │
├──┼──────┼───┼────────────────────┤
│ ① │99年7月10日 │郭蓬成│「現在要起飛的這一個教練,就是在北京莽山│
│ │中午12點47分│ │摔死學生的郭蓬成,請大家到谷歌去看他,郭│
│ │許 │ │蓬成就打的出來了」 │
├──┼──────┼───┼────────────────────┤
│ ② │99年7月10日 │陳振昌│「各位現在準備要起飛這個教練,黑帽子的這│
│ │中午12時47分│ │個菜鳥教練。」 │
│ │許 │ │「作偽證,跪下來道歉,跪下來道歉,作偽證│
│ │ │ │的,跪下來,作偽證的。」 │
│ │ │ │「小心他很菜的阿!小心他很菜的阿!」 │
│ │ │ │「各位作偽證的要起飛了,戴黑帽子的,作偽│
│ │ │ │證的要起飛了喔!」 │
├──┼──────┼───┼────────────────────┤
│ ③ │99年7月10日 │陳振昌│「作偽證的教練又出來了,作偽證的,舉手阿│
│ │下午1時8分許│ │!沒有良心的人作偽證,爸爸媽媽怎麼教育他│
│ │ │ │的阿,跪下來道歉!」 │
│ │ │ │「偽證昌跪下來道歉阿!跪下來道歉!對你媽│
│ │ │ │不起!」 │
│ │ │ │「你媽是誰我沒有講名字喔!作偽證喔!作偽│
│ │ │ │證對不起你媽,跪下來道歉!」 │
├──┼──────┼───┼────────────────────┤
│ ④ │99年7月10日 │郭蓬成│「兇手教練,記住他的長相阿,記住他的長相│
│ │下午2時54 分│ │阿!兇手教練」 │
├──┼──────┼───┼────────────────────┤
│ ⑤ │99年7月11日 │陳振昌│「要起飛的是不是作偽證那個,你媽怎麼把你│
│ │中午12時許 │ │教成這樣子阿!對不起你媽阿!對不起你的祖│
│ │ │ │宗!偽證!偽證!」 │
│ │ │ │「偽證他媽怎麼生孩子的阿!真是丟臉耶!作│
│ │ │ │偽證!王八蛋!」 │
├──┼──────┼───┼────────────────────┤
│ ⑥ │99年7月11日 │郭蓬成│「路過我的場地不給錢我就告他,各位小心喔│
│ │中午12時41分│ │!他不爽就會告你們喔!劉彥來錄影存證!王│
│ │許 │ │八蛋!」 │
│ │ │ │「那個手叉腰的教練喔!他在北京喔!帶學生│
│ │ │ │去摔死過人喔!所以你們要小心喔!你們到谷│
│ │ │ │歌去查,谷歌郭蓬成就可以查的到喔!有寫他│
│ │ │ │喔!帶學生去飛行,摔死過人。手叉腰的那個│
│ │ │ │,手叉腰的那個。」 │
│ │ │ │「現在要起飛的那個,就是把學生帶去北京摔│
│ │ │ │死的,叫兩拐,大家記得喔!大家到谷歌去查│
│ │ │ │郭蓬成。」 │
│ │ │ │「北京摔死過人的,小姐你要小心喔!小心喔│
│ │ │ │!自求多福喔!」 │
│ │ │ │「太爛了!太爛了,找偽證,王八蛋,找偽證│
│ │ │ │害我王八蛋!幹!不要跟我講話。」 │
│ │ │ │「劉彥阿!準備錄影阿!這帶學生到北京摔死│
│ │ │ │人的教練要載人了阿!注意阿!大家注意看!│
│ │ │ │這矮矮胖胖的這一個就是摔死學生的教練。」│
│ │ │ │「劉彥阿!拍攝阿!拍攝兩拐要侵佔地盤,摔│
│ │ │ │死學生的教練要起飛了,注意看喔!肥肥矮矮│
│ │ │ │的那一個。」 │
│ │ │ │「現在要起飛的那一個,就是把學生在北京 │
│ │ │ │摔死那一個叫兩拐,大家記得喔!你們可到 │
│ │ │ │那個、谷歌、谷歌打郭蓬成就可以看到。」 │
├──┼──────┼───┼────────────────────┤
│ ⑦ │99年7月24日 │郭蓬成│「來這個地方搶人家的學生,還要告人,告人│
│ │中午12時許 │ │要人家賠償60萬,這是個怎樣的世界啊!」 │
├──┼──────┼───┼────────────────────┤
│ ⑧ │99年7月24日 │陳振昌│「喔!作偽證的你又來了阿!」 │
│ │中午12時許 │ │對陳振昌比中指「你媽怎麼教你的阿!幫人作 │
│ │ │ │偽證阿!」 │
│ │ │ │「你是作偽證那一個是吧?你是阿昌麼?」 │
│ │ │ │「醜陋阿你媽怎會把你長那樣!」 │
│ │ │ │「你,偽證就是你嘛!是不是你做偽證的」 │
│ │ │ │「你為什麼作偽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