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211號
KLDM,100,易,211,2012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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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2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峻瑞
選任辯護人 楊思勤律師
具 保 人 梁國勝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公務案件(100 年度偵字第182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國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梁峻瑞涉嫌妨害公務案件 ,前於民國101 年2 月1 日通緝到案,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 幣十萬元,由其父梁國勝以具保人身分出具現金如數繳納後 ,本院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保證金收據在卷 足稽。
二、本院值班法官於民國101 年2 月1 日進行訊問程序時,曾當 庭告知被告應於翌日(2 日)下午3 時40分至本院第三法庭 向承辦股法官報到,詎被告於前述應到時間無正當理由未到 庭,本院簽發拘票囑警執行拘提亦無所獲等情,有訊問筆錄 、被告之戶籍資料、拘提報告在卷可參;本院二度通知具保 人應偕同被告按傳票所載日期到庭,惟被告及具保人均未到 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及筆錄存卷可佐。而被告之戶籍地址並 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情形,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及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足認被告逃避審判 不願到庭之心態甚明,顯已再度逃匿,自應依法沒入具保人 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2 項、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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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