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賴傳財
室
被 上訴人 王樹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1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1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9,46
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昭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