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32號
CYDV,101,除,32,201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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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大勝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秀
代 理 人 石國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 年3 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23 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0 年9 月3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 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23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3 月2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 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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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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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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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吳世傑 │京城銀行博│100年8月2日 │130,000元 │0000000 │ │
│ │ │愛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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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勝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