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67號
CYDV,101,訴,67,201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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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67號
原   告  陳○○
兼訴訟代理人 陳○○
被   告  田之鈞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秘密案件,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0 年度侵附民字第24號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21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陳○○各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均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為滿足偷窺之慾望,竟先後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於民 國99年11月7 日凌晨3 時30分許起至同日5 時28分止、100 年5 月6 日上午4 時30分起至同日5 時3 分止、100 年6 月 30日上午5 時22分起至同日5 時54分止,在原告位於嘉義市 ○區○○○路398 之1 號居所房間內,無故架設針孔攝影機 ,在上開地點,竊錄原告二人生活起居、穿著內衣、內褲、 未著衣物之身體全裸、性交行為等身體隱私部位影像,供己 觀賞,被告侵權行為事實明確。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第1 項及第19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為滿足私窺之 慾望,無故架設針孔攝影機,竊錄原告二人生活起居、穿著 內衣、內褲、未穿衣物之身體全裸、性交行為等身體隱私部 位影像,供己觀賞,甚至可能出售謀利,致原告遭受極大之 恐懼及痛苦,該痛苦記憶將一生伴隨原告而無法抹滅,對生 活、婚姻及工作發生極大影響,必須接受心理治療,原告精 神上承受重大痛苦,爰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 ㈢原告請求金額如下:
⒈原告陳○○部分:原告陳○○曾經把被告當作是推心置腹 的朋友,非常信任被告,萬萬沒想到被告會做出喪盡天良



之偷拍行為,現今導致原告陳○○對人性的不信任,原告 陳○○到任何環境,都會神經質的環顧四周,注意是否有 第三隻眼在偷拍原告陳○○之舉動,整個人長期處於焦慮 狀態,晚上無法安心入眠,長期失眠,精神狀況不佳,已 影響平日之工作,很多事情都無法集中注意力完成,女朋 友常常做惡夢,每次女朋友嚇醒,原告陳○○要花很多時 間安撫女朋友,又必須掩飾自己之恐懼,女朋友失眠,致 使其無法克制情緒,將情緒發洩在原告陳○○身上,只要 接到法院的通知書,女朋友整個人會很煩燥,傳票寄到家 中,無法跟家人解釋清楚,導致女朋友壓力大,再把情緒 發洩在原告陳○○身上,女朋友一直很受傷,做任何事都 要原告陳○○陪,原告陳○○壓力很大,幾乎喘不過氣來 ,被告偷拍原告陳○○與女朋友親密的鏡頭,一陣陣噁心 感紛至踏來,一想到被偷拍,心裡非常的痛苦,每日嚴重 失眠,無法入睡,情緒非常低落,精神至為痛苦,故請求 賠償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資慰藉。
⒉原告陳○○部分:原告陳○○剛開始發現被偷拍後,無法 相信這種事會發生原告陳○○身上,非常害怕,不敢待在 承租處,不敢面對這件事,做任何事都不敢一個人,連在 房間都需要人陪,晚上無法睡,一直輾轉反側,好不容易 睡著,亦會夢到被偷拍而嚇醒,上班都沒精神,電視及報 紙報導這件事,無法面對別人異樣的眼光,覺得很丟臉, 走在路上覺得路人一直看著原告陳○○,好像知道原告陳 宣穎是被偷拍的主角,怕同事以異樣眼光看待原告陳○○ ,不得已換工作,怕太晚回家不敢找晚班的工作,除了家 中的廁所外,不敢在外面上廁所,怕會被偷拍,現在不管 做什麼事都會起疑心,覺得有人對自己指指點點,每天都 過著提心吊膽的日子,已回不到過去快樂、無憂無慮的日 子,原告陳○○常常做惡夢,每次嚇醒,都需要男朋友安 撫才勉強入眠,以致長期失眠,因而無法克制自己的情緒 ,將情緒發洩在男朋友身上,嚴重影響原告陳○○與男友 間之感情,只要接到法院的通知書,原告陳○○即會很煩 燥,傳票寄到家中,身體不好的媽媽又質疑原告陳○○為 何收到法院傳票,原告陳○○無法跟媽媽及家人解釋清楚 ,原告陳○○壓力很大,被告偷拍原告陳○○與男友親密 的鏡頭,一陣陣噁心感紛至踏來,一想到被偷拍,心裡非 常的痛苦,每日嚴重失眠,無法入睡,情緒非常低落,更 怕在公共場所上廁所會被偷拍,精神至為痛苦,故請求賠 償50萬元,以資慰藉。
㈣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陳○○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⒉被告 應給付原告陳○○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二、被告則以:被告承認原告主張其偷拍之事實,惟無法負擔原 告請求之金額。並答辯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三、爭點事項:
㈠不爭執事項:
被告為滿足偷窺之慾望,基於妨害秘密之單一犯意,接續自 99年7 、8 月間某時起,以測試電腦為由央求原告陳○○提 供在其嘉義市○區○○○路398 之1 號居所房間供其放置內 裝置針孔攝影機之電腦,在未得原告同意下,無故竊錄原告 二人非公開之生活起居、穿著內衣、內褲、性交行為等活動 及未著衣物之身體全裸之隱私部位影像,供己觀賞,並將檔 案修改日期為⒈99年11月7 日凌晨3 時30分許起至同日5 時 28分止、⒉100 年5 月6 日上午4 時30分起至同日5 時3 分 止、⒊100 年6 月30日上午5 時22分起至同日5 時54分止。 ㈡爭執事項:
原告二人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金額若干為適當?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為滿足偷窺之慾望,基於妨害秘密之單一犯 意,接續自99年7 、8 月間某時起,以測試電腦為由央求原 告陳○○提供在其嘉義市○區○○○路398 之1 號居所房間 供其放置內裝置針孔攝影機之電腦,在未得原告同意下,無 故竊錄原告二人非公開之生活起居、穿著內衣、內褲、性交 行為等活動及未著衣物之身體全裸之隱私部位影像,供己觀 賞,並將檔案修改日期為⒈99年11月7 日凌晨3 時30分許起 至同日5 時28分止、⒉100 年5 月6 日上午4 時30分起至同 日5 時3 分止、⒊100 年6 月30日上午5 時22分起至同日5 時54分止之事實,為被告所是認,並經本院調閱100 年度侵 訴字第32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刑事影印卷查明屬實,而被告 因上開行為,犯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為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此亦有本院100 年度侵訴字第32號 刑事判決1 份附卷可稽,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 第19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在未得原告同意下,無



故竊錄原告二人非公開之生活起居、穿著內衣、內褲、性交 行為等活動及未著衣物之身體全裸之隱私部位影像,供己觀 賞,不法侵害原告之隱私,是以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 、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因此所受之非財產上 損害,為有理由。
㈢原告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數額:
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 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 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 :原告大學肄業,幫家裡做資源回收,月薪約35,000元,名 下無財產;原告陳○○現就讀高中夜間部,無工作,名下無 財產;被告國中畢業,原本從事通訊業,月入約1 、2 萬元 ,名下有土地、房屋、汽車、投資、存款,為兩造所不爭執 ,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3 份在卷可憑(見 本院卷第26至34頁)。本院爰審酌上情及被告在未得原告同 意下,無故竊錄原告二人非公開之生活起居、穿著內衣、內 褲、性交行為等活動及未著衣物之身體全裸之隱私部位影像 ,供己觀賞,侵害原告隱私,致原告因遭受精神打擊而倍感 痛苦,再考量兩造之身分、教育程度、經濟狀況、被告加害 程度及原告所受精神上所受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 求被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數額各以2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 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復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民法第229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 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 之5 。亦為同法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03 條所明定。本件原 告請求被告應賠償之金額,並未定有給付之期限,原告請求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 息,並未逾上開規定之範圍,自無不合。查原告上開起訴狀 繕本係於100 年11月21日送達被告收受,有送達證書為證, 則原告就其勝訴部分,請求自100 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之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各給付20萬元,及自100 年11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又本件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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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