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1年度,4號
CYDV,101,監宣,4,201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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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4號
聲 請 人 游淞茗
相 對 人 游榮吉
關 係 人 游榮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游榮吉(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游淞茗(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游榮俊(地址:住嘉義縣西區竹村里7 鄰竹子腳119 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聲請人之哥哥游榮吉自民國100年 08月25日起罹患失智,雖經延醫診治但仍不見起色,近日甚 且已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 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爰聲請鈞院裁定 宣告游榮吉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於鑑定人即行政院衛生署嘉義醫院身心醫學科余承樺醫 師前訊問游榮吉游榮吉對法官之點呼無反應,鑑定人余承 樺醫師對於游榮吉之心神狀況鑑定後認:受鑑定人目前包尿 布,插鼻胃管,在評估時無眼神交集,叫喚時眼睛無法隨聲 音的方向移動,無言語表達,無法行走,使用輪椅時須胸部 固定才不會跌倒,上肢肌力尚可,下肢呈現萎縮狀態,家屬 叫喚亦無反應;受鑑定人目前不能為意思表示。有訊問筆錄 附卷可稽。堪認游榮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 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因此,本件聲請,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宣告游榮吉為受 監護宣告之人。
四、次按,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 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 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 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1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游淞茗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游榮吉之弟弟;另關



係人游榮俊游榮吉之同居親屬,與受監護宣告之人游榮吉 同設籍居住嘉義縣西區竹村里7 鄰竹子腳119 號戶內。本院 認應由聲請人游淞茗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游榮吉之監護人, 較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游榮吉之最佳利益,爰選定游淞茗為 受監護宣告之人游榮吉之監護人;同時併指定游榮俊為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608 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註】:民法第1113條:「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第1099條:「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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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