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1年度,29號
CYDV,101,家聲,29,201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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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孫順裕
聲 請 人 孫麗華
聲 請 人 孫婉銣
聲 請 人 孫貴美
聲 請 人 莊隆鴻
聲 請 人 孫隆誠
關 係 人 葉麗娟
關 係 人 葉麗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莊金玉之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孫隆誠(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莊金玉(女,民國○○年○○月○○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2年08月11日死亡)之遺囑執行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莊金玉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莊金玉於民國92年08月11日死亡, 其生前於88年11月06日書立遺囑,分配遺產,因該遺囑中未 指定遺囑執行人,被繼承人莊金玉之遺產沒辦法登記,乃由 繼承人莊隆鴻召開親屬會議,並經親屬會議一致通過指定由 孫隆誠為被繼承人莊金玉之遺囑執行人,此有親屬會議記錄 可稽。為此,爰聲請鈞院裁定指定由孫隆誠為被繼承人莊金 玉之遺囑執行人等語。
二、按民法第1211條所定遺囑執行人之聲請指定事件,由繼承開 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56條定有明文 。次按,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 之。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 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 請法院指定之。民法第1209條第1 項及第1211條,亦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莊金玉生其係設籍居住在嘉義縣民雄鄉 中樂村22鄰文化路1 號之20,於92年08月11日死亡,其生前 於88年11月06日書立遺囑:「本人名下所有財產為避免子女 間為繼承起爭執,故生前預作交代茲分配如下…。以上為本 人確切之意思表示並自書確定盼子女們遵照所囑永無紛爭。 」等語,並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證處聲請認證在案。惟查 ,因該遺囑中僅分配遺產,並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亦未委託 他人指定。又查,本件亦無被繼承人莊金玉之直系血親尊親



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等得為 正式的親屬會議成員之親屬資料。且被繼承人莊金玉係出生 於民國20年間,被繼承人莊金玉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 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或應已歿,或應 已相當老邁,故親屬會議顯有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之情形 存在。而依民法第1132條第2 項規定:「親屬會議不能召開 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 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及第1211條規定:「遺囑未指定 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 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意旨,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被繼承人莊金玉之遺囑執行人 ,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查,本件經繼承人即聲請人 孫順裕孫貴美孫貴美孫麗華孫婉銣莊隆鴻、孫隆 誠等人於101 年03月07日召集會議,出席繼承人即聲請人孫 順裕、孫貴美孫貴美孫麗華孫婉銣莊隆鴻孫隆誠 等人均一致通過由孫隆誠為被繼承人莊金玉之遺囑執行人。 堪認於執行被繼承人莊金玉之遺囑事項時,委由孫隆誠擔任 被繼承人莊金玉之遺囑執行人,對於全體繼承人之權益應可 善盡保護之責任。因此,本件聲請,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諭知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第157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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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