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1年度,10號
CYDV,101,司養聲,10,2012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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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陳月娥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陳育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月娥(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一○一年一月六日收養陳育興(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月娥願收養陳育興(民國○○年○月○ 日生)為養子,被收養人已成年且已婚,經其母陳美華及配 偶林麗君之同意,為此依民法第1079 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 予認可收養等語,並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調查表、戶籍謄 本、印鑑證明、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健康檢查報告、員工在 職證明,及存款存摺、畢業證書影本為證。
二、按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 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 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 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 示並記明筆錄代之,民法第1076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 。
三、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之上述文件,並經訊問收養人陳月 娥、被收養人陳育興及其配偶林麗君、生母陳美華之結果: 收養人係為被收養人之阿姨,沒有結婚,希望年老時,有子 女可以處理相關事宜,且收養人在之前已有認養被收養人, 只是一直沒有辦手續,而被收養人表示其有固定工作,可以 當作生母般照顧收養人,又被收養人之配偶及生母均表示同 意被收養人由收養人收養,且被收養人生母尚有其他一位女 兒等情,有本件101 年2月9日訊問筆錄可稽;依聲請人提出 前揭戶籍謄本所載,被收養人之生父不詳,在事實上,自不 能為同意之意思表示,且本件收養並無不利於其生母之情事 可言。從而,本件收養並無民法第1079 條之2所列被收養者 為成年人而有該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 之情形,復無民法第1079 條第2項所定法院應不予認可之情 形,聲請人之聲請收養,應予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沈秀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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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