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40號
CYDV,101,司拍,40,2012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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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陳武良
相 對 人 林麗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林彥達於民國97年11月14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98年11月 13日,並由相對人林麗宏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3,600,000 元之抵押權,經依法登 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債務人林彥達不依約履行,尚欠本 金3,000,000 元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借據各一件,以及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 本各一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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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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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權利│ │
│ ├───┬────┬──┬──┬──────┤ ├────┤ │ 備 考 │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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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縣│水上鄉 │溪洲│ │576 │建│94.00 │全部│重測前:外溪洲段276-11地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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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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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 附 屬 建 物 │ │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第 │第 │ │ │ │合│主要建│面│面│ │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 │ │ │ │ │ │ │ │積│ │ 備 考 │
│ │ │ │ │材 料 及│一 │二 │ │ │ │ │築材料│ │ │ │ │
│ 號 │ 號 │ │ │ │ │ │ │ │ │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層 │層 │ │ │ │計│及用途│積│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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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24 │嘉義縣水│嘉義縣水│住家用鋼│45.2│46.2│ │ │ │91│電梯樓│5.│平│全部│重測前:│
│ │ │上鄉水上│上鄉溪洲│筋混凝土│0 │0 │ │ │ │.4│梯間 │60│方│ │外溪洲段│
│ │ │村20鄰二│段576地 │加強磚造│ │ │ │ │ │0 │ │ │公│ │315建號 │
│ │ │聖路14號│號 │2層 │ │ │ │ │ │ │ │ │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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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 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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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