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38號
CYDV,101,司拍,38,201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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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竹崎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建一
非訟代理人 莊國安
相 對 人 何俊明
相 對 人 宋萬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於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抵押權不因此受影 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及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何朝進於民國89年6 月28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於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 償,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750,000 元之抵押 權,存續期間自89年6月27日起至119 年6月27日止,清償日 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何朝進 於89年6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 元,借款期限至109 年6 月29日止,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 償還全部借款。詎債務人何朝進自100 年3月6日起即未依約 繳款,依上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 1,628,576 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另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 已於94年7月4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 ,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借據、約定書、共用查詢單等影本各一件,土 地登記謄本及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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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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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地號│目│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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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縣│竹崎鄉 │竹崎│ │307 │田│5131.00 │全部 │何俊明權利範圍10分之6, │
│ │ │ │ │ │ │ │ │ │宋萬栓權利範圍10分之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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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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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第 │第 │第 │ │合│主要建│面│面│ │ 備 考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 │ │ │ │ │ │ │積│ │ │
│ │ │ │ │材 料 及│一 │二 │三 │ │ │築材料│ │ │ │ │
│ 號 │ 號 │ │ │ │ │ │ │ │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層 │層 │層 │ │計│及用途│積│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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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838 │嘉義縣竹嘉義縣竹│農舍鋼筋│156.│170.│74.5│ │40│陽台 │7.│平│全部│何俊明權利│
│ │ │崎鄉和平│崎鄉竹崎│混凝土造│40 │20 │2 │ │1.│ │12│方│ │範圍40分之│
│ │ │村2 鄰坑│段307 地│3層 │ │ │ │ │12│ │ │公│ │39,宋萬栓
│ │ │仔坪7之5│號 │ │ │ │ │ │ │ │ │尺│ │權利範圍40│
│ │ │號 │ │ │ │ │ │ │ │ │ │ │ │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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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 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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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