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七四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徐茂朗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裁定命 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官 黃麟倫
~B法 官 絲鈺雲
~B法 官 朱嘉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馬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