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70號
CYDV,100,重訴,70,2012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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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0號
原   告 林謙益
被   告 鄭義源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被   告 林清良
被   告 林清裕
被   告 王焜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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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