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513號
CYDV,100,訴,513,2012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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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13號
原   告 卓明俐
訴訟代理人 林俊生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灣宣道福音會總會
法定代理人 馬大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23日下午3時,在證人曾蘭妹住所(嘉義市○○路513巷42號)訊問證人曾蘭妹,請兩造自行到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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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