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俊宗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俊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周俊宗前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本院民國九十 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九十八年度交訴字第二四號判決分別判處 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一年四月,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 刑二年八月,後據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九十八 年度台上字七○四一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移付執行在案。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 期原為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 刑期日數六十六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一百零一年九月十 一日,有該部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法授矯字第一○一○一○ 四八五一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 、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道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