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朴簡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兆谷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偵字第85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兆谷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國中畢業,教育程度不高。有偽造文書、背信、 妨害風化、重利、詐欺等犯罪前科,素行不佳,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被告與告訴人係夫妻關係 ,告訴人左額頂部裂傷,所受傷害尚屬輕微。而被告僅懷疑 告訴人外遇,即傳簡訊以惡言恐嚇告訴人,造成被害人恐懼 ,且犯後否認傷害告訴人,又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取得告 訴人諒解,犯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 7條第1項、305條、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朴子簡易庭法官 康樹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
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附件:100年度偵字第8556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