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24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水璋被 告 蔡宗志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律師被 告 盧錦進被 告 黃靜詳被 告 蔡佩妤被 告 洪彩鳳被 告 黃文達被 告 陳頂成被 告 蔡志榮被 告 黃順心被 告 葉隆瑞被 告 施孟儒被 告 楊能嘉選任辯護人 廖道成律師被 告 許玉嬌被 告 蔡文發被 告 黃麗湮被 告 謝聰科被 告 曾惠如被 告 蔡碧蓮被 告 邱秀香被 告 羅淑蘭被 告 張月珍被 告 蕭檍渼被 告 莊邱麗春被 告 謝秀梅被 告 林金花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一、本件被告陳水璋、蔡宗志、盧錦進、黃靜詳、蔡佩妤、洪彩 鳳、黃文達、陳頂成、蔡志榮、黃順心、葉隆瑞、施孟儒、 楊能嘉、許玉嬌、蔡文發、黃麗湮、謝聰科、曾惠如、蔡碧 蓮、邱秀香、羅淑蘭、張月珍、蕭檍渼、莊邱麗春、謝秀梅 、林金花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 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沈福財强 法 官 卓春慧强 法 官 唐一侼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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