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24號
CYDM,101,易,24,2012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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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水璋
被   告 蔡宗志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律師
被   告 盧錦進
被   告 黃靜詳
被   告 蔡佩妤
被   告 洪彩鳳
被   告 黃文達
被   告 陳頂成
被   告 蔡志榮
被   告 黃順心
被   告 葉隆瑞
被   告 施孟儒
被   告 楊能嘉
選任辯護人 廖道成律師
被   告 許玉嬌
被   告 蔡文發
被   告 黃麗湮
被   告 謝聰科
被   告 曾惠如
被   告 蔡碧蓮
被   告 邱秀香
被   告 羅淑蘭
被   告 張月珍
被   告 蕭檍渼
被   告 莊邱麗春
被   告 謝秀梅
被   告 林金花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水璋蔡宗志盧錦進黃靜詳蔡佩妤、洪彩 鳳、黃文達陳頂成蔡志榮黃順心葉隆瑞施孟儒楊能嘉許玉嬌蔡文發黃麗湮謝聰科曾惠如、蔡碧 蓮、邱秀香羅淑蘭張月珍蕭檍渼莊邱麗春謝秀梅林金花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 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沈福財强
法 官 卓春慧强
法 官 唐一侼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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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