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01年度,398號
CYDM,101,嘉簡,398,2012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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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嘉簡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姍惠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速偵字第1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姍惠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計算機壹台、簽單貳拾壹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之記載。
二、核被告王姍惠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 場所罪、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及同法第266條第1項 前段之賭博罪。被告於每1期六合彩開獎前之密接時間內多 次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行為,依社會通念,各次 行為之獨立性甚為薄弱,為核對每期開獎號碼之複數舉止應 係接續犯。被告所犯上揭3罪,係1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 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圖利聚眾賭博罪。按利用香港六合彩 開彩號碼為對獎號碼,聚集不特定之人簽賭下注,於每星期 固定之開彩時間對獎,以簽中與否論輸贏,藉此牟利,即俗 稱所謂經營六合彩之賭博,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 覆、延續之特質,亦即聚眾賭博之目的既在於營利,當不止 對獎賭博1次就結束,其必於每星期固定時間反覆對獎賭博 ,而對獎前讓賭客簽賭行為亦係被告聚眾賭博之延續,因此 每週重覆之簽賭、對獎,方屬圖利聚眾賭博之常態與典型, 如有中斷應屬例外,是以本件被告所為連貫、反覆主持六合 彩賭博之行為,依上開說明,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 數犯罪行為而構成聚眾賭博之獨立犯罪類型,應僅成立圖利 聚眾賭博1罪。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獲取金錢,藉主持經營 六合彩牟利,經營之期間,對社會治安之危害,犯罪之所得 ,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計算機1台、簽單21張 ,係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 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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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