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01年度,383號
CYDM,101,嘉簡,383,2012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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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嘉簡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韋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
字第7584號),經本院嘉義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101年度嘉簡字第18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本院行準
備程序時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判決如下:
主 文
王韋翔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應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日前,支付被害人廖婉蓉新台幣拾伍萬玖仟玖佰柒拾伍元完畢,於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前,支付被害人李雅莉新台幣拾伍萬陸仟元完畢。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記載( 如附件),犯罪事實第八、九行「100年5月8日前之某日, 在不詳地點」更正為「100年5月8日前之5月間某日,一次寄 送前開三張提款卡及密碼至桃園縣龜山鄉某處」。證據並補 充:(一)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二)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一○一年二月二十日函附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嘉義郵局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函附歷史 交易明細清單、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嘉義分行一○一年二月 二十三日函附交易明細資料。
二、被告提供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士 ,予以詐欺犯行助力,所實施者非屬構成要件行為,且係基 於幫助犯意為之,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 依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一次交付三件金融卡及密碼,應僅 論以一幫助行為。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詐欺集團先後對 二名被害人詐欺取財,係以一幫助行為,侵害前開二名被害 人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 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論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九十六年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參照)。
三、被告於本院調查時,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 項規定,表示願受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緩刑期內服義 務勞動服務及支付被害人賠償金額之科刑範圍,並經本院記 明筆錄,本院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臚列事由,爰依被告之求 刑範圍,判處罪刑如主文所示,並審酌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 以上之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



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坦認犯行,且願意支付賠償 金,並與其中被害人廖婉蓉成立調解,有調解筆錄在卷可憑 ,經被害人廖婉蓉表示同意其緩刑,又雖因被害人李雅莉未 到庭而無法成立調解,然表示願支付李雅莉被害金額為緩刑 所附條件,經本院電話詢問結果,被害人李雅莉表示如被告 全額賠償則願意和解並同意緩刑,有本院一○一年三月十五 日電話紀錄查詢表在卷可參,足見被告深具悔意,經此教訓 ,應知惕勵,當無再犯之虞,兼衡其目前有正當工作,有卷 附名片一份可參,非無支付賠償金能力,本院認其所受宣告 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並命被告分 期支付二名被害人賠償金如主文所示(此部分得為民事強制 執行名義)。另併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之規定, 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 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五十小時之義務勞務(公益團體、地 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義務勞務,屬執行之問題,應由執行 檢察官斟酌全案情節及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之 需求指定)。又受緩刑之宣告而有執行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 項第五款所定事項者,應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為刑法 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明文,爰依法併為緩刑期內付保護 管束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 第三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 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 款、第二項第三款、第五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刑 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不得 上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蔡廷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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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