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一號
原 告 長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陸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信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B書記官 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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