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2375號
PCDV,90,訴,2375,200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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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七五號
  原   告 東昇紙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登燦
  訴訟代理人 李英義
  被   告 歆發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發
  訴訟代理人 陳隆鉑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為言詞辯論期日,開庭地點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福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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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昇紙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歆發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