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七五號
原 告 東昇紙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登燦
訴訟代理人 李英義
被 告 歆發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發
訴訟代理人 陳隆鉑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為言詞辯論期日,開庭地點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福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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