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0年度,4號
CYDM,100,重附民,4,20120330,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蔡維譯
被   告 郭金雀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9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蔡維譯對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93號,被告郭金雀詐欺 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 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沈福財
法 官 唐一强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