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訴字第8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金澤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
字第69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莊金澤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 月8日就其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部分辯論終結(被告曾雅瓊 涉犯過失致死部分另行審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 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 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美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