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33號
原 告 陳自埔
被 告 梅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用,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 二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七日內繳納,是項 裁定已於同年二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 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 紙在卷為憑,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廖立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