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01年度,18號
NTDV,101,司家催,18,2012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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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催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相 對 人 潘學敬
即失蹤人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潘學敬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潘學敬(男,民國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埔里鎮○ ○街一一七巷二十四弄十五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二、失蹤人潘學敬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 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 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失蹤人潘學敬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 ,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或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於失蹤 滿三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 一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 告,民法第八條定有明文。又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應記載 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 ,即應受死亡之宣告。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 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條陳報期間,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 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各為民事訴訟法第六 百二十八條、第六百二十九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潘學敬係民國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出生 ,已年滿八十歲,原設籍南投縣埔里鎮○○街一一七巷二十 四弄十五號,於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經南投縣埔里鎮戶政 事務所報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協尋並列為失蹤人口 ,迄未尋獲。經查相對人在臺已無其他親屬,亦無入出境、 全民健保及財產申報資料,是失蹤人已年滿八十歲,且失蹤 已逾三年,為此依法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南投縣埔里鎮戶 政事務所一百年十一月十五日埔戶字第一○○○○○三一四 六號函、戶籍登記簿、戶籍謄本、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 特殊註記資料查詢、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一百年十一月二 日移署資處丹字第一○○○一六八七三九號函、全民健保資 料回覆狀況查詢作業、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南 投縣榮民服務處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投縣處字第一○○○○ ○四五四八號函、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 分局一百年十二月十二日投埔警偵字第一○○○○二○八五 一號函暨檢附之訪查紀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臺中榮民總醫院一百年十二月二十日中榮醫企第一○○○ ○二四二二一號函等件為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 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二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五、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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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