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1年度,15號
NTDV,101,司催,15,2012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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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古德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聲請狀記載遺失日期為民國100年2月1日,與掛失止付通知
書記載100年1月25日遺失,並不相符,請具狀說明或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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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