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5號聲 請 人 古德勳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聲請狀記載遺失日期為民國100年2月1日,與掛失止付通知 書記載100年1月25日遺失,並不相符,請具狀說明或更正。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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