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刑簡字,101年度,74號
NTDM,101,投刑簡,74,2012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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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投刑簡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勝順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50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勝順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謝勝順前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 年度訴字第82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再經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9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以下 簡稱第①罪);又於96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 以96年度訴字第49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以下簡 稱第②罪);嗣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以下簡 稱減刑條例)公布施行,上述①罪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97 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 述②罪則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625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 5 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 年度訴字第69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並依減刑條例減 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③罪);繼於同年間因施 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820 號判決分 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1月(以下依序簡稱第④、⑤罪), 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上述①②罪並經本院以 97年度聲字第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述③ 至⑤罪再經本院以97年度審聲字第3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2 年確定。再於97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雲 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46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 定(以下簡稱第⑥罪);另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 以97年度易字第60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以下簡 稱第⑦罪);上述⑥⑦罪並經同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978 號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上揭各罪所定之應執 行刑經接續執行,於99年9 月2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已於100 年6 月23日保護管束期滿,該假釋 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㈡詎其猶不知悔改,其於100 年12月8 日10時55分許騎腳踏車 行至張綉麗位於南投縣南投市○○路464 之1 號住處時見該 住宅無人在家,認有機可趁,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先 將腳踏車騎至該住宅旁香蕉園停放,繼未經張綉麗同意,亦



無正當理由,攀爬張綉麗上開住宅圍牆,由2 樓浴室窗戶( 未上鎖)侵入該住宅,惟尚未搜尋財物,著手竊盜,即為返 家之張綉麗發覺,而迅從1 樓大門逃跑,雖經路人林清瓏協 助追捕,仍被逃脫,嗣經警循線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謝勝順於警詢時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張綉麗、證人林清瓏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
㈢被告逃跑路線圖1紙、現場照片7 張。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謝勝順所為,係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無故侵入他 人住宅罪。
㈡被告有上述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 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 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前有竊盜、施用毒品前案 紀錄,素行非佳,有上開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佐,猶不知 警惕,竟不思正途,侵入告訴人張綉麗住宅,侵害告訴人之 隱私及對於居住空間之安全信賴感,惟停留之時間尚屬短暫 ,暨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 ㈡刑法第306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陳鈴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何孟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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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