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671號
NTDM,100,訴,671,2012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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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7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樹琳
選任辯護人 曾耀聰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樹琳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叁月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被告楊樹琳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4111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全部犯行,且依證人之證述等卷證資料,足認其涉犯刑法第330 條第1 項之加重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所犯為無期徒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可預期被告為規避將來重罪之執行,致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大為增加,而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理,顯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其應自民國100 年12月13日予以羈押在案,合先敘明。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至,惟查上項應予羈押之情形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 年3 月13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綜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廖 健 男
法 官 李 昇 蓉
法 官 陳 斐 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謝 育 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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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