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1年度,257號
TNEV,101,南簡,257,20120330,2

1/1頁


和 解 筆 錄
原   告 吳炎福
原   告 吳華山
原   告 杜林清月
原   告 林淑華
原   告 林劉鸞鶯
原   告 陳美鳳
原   告 黃秀娥
原   告 葉杜秀蘭
原   告 葉軍進
原   告 葉素雯
原   告 葉高展
原   告 葉清水
原   告 葉勝已
原   告 葉黃桂止
原   告 葉鄭百合
原   告 葉錦綢
原   告 蔡美英
原   告 蔡鴦於
原   告 謝佳蓉
原   告 葉金火
原   告 林杜罔市
原   告 杜永發
原   告 林振基
原   告 林義成
原   告 黃雪娥
原   告 林景川
原   告 葉林秀卿
以上二十七
人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律師
被   告 杜慧敏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簡字第257號給付會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3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八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劉紀君
  通 譯 陳慈禾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律師    到
  被     告 杜慧敏      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杜慧敏願給付原告吳炎福、原告吳華山、原告杜林清月
  、原告林淑華、原告林劉鸞鶯、原告陳美鳳、原告黃秀娥
  原告葉杜秀蘭、原告葉軍進、原告葉素雯、原告葉高展、原
  告葉清水、原告葉勝已、原告葉黃桂止、原告葉鄭百合、原
  告葉錦綢、原告蔡美英、原告蔡鴦於、原告謝佳蓉、原告葉
  金火、原告林杜罔市、原告杜永發、原告林振基、原告林義
  成、原告黃雪娥、原告林景川、原告葉林秀卿如附表二之一
  之金額。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告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律師
       被     告  杜慧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劉紀君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