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解 筆 錄原 告 吳炎福原 告 吳華山原 告 杜林清月原 告 林淑華原 告 林劉鸞鶯原 告 陳美鳳原 告 黃秀娥原 告 葉杜秀蘭原 告 葉軍進原 告 葉素雯原 告 葉高展原 告 葉清水原 告 葉勝已原 告 葉黃桂止原 告 葉鄭百合原 告 葉錦綢原 告 蔡美英原 告 蔡鴦於原 告 謝佳蓉原 告 葉金火原 告 林杜罔市原 告 杜永發原 告 林振基原 告 林義成原 告 黃雪娥原 告 林景川原 告 葉林秀卿以上二十七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律師被 告 葉淑娟訴訟代理人 蘇進文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簡字第257號給付會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劉紀君 通 譯 陳慈禾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律師 到 被告訴訟代理人 蘇進文 到和解成立內容:一、被告葉淑娟願給付原告吳炎福、原告吳華山、原告杜林清月 、原告林淑華、原告林劉鸞鶯、原告陳美鳳、原告黃秀娥、 原告葉杜秀蘭、原告葉軍進、原告葉素雯、原告葉高展、原 告葉清水、原告葉勝已、原告葉黃桂止、原告葉鄭百合、原 告葉錦綢、原告蔡美英、原告蔡鴦於、原告謝佳蓉、原告葉 金火、原告林杜罔市、原告杜永發、原告林振基、原告林義 成、原告黃雪娥、原告林景川、原告葉林秀卿如附表二之六 之金額。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告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律師 被告訴訟代理人 蘇進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劉紀君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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