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243號
原 告 王伯群
訴訟代理人 許玉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秀妹即黃松木之
繼承人、黃傳舜即黃松木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 人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00元(本件訟訴標的為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並提
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2 份,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
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