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1年度,181號
TNEV,101,南小,181,2012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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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張竣逸
被   告 謝受噸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18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1年 3月27日上午 9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彥
  書記官 蘇玟心
  通 譯 林雨賢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零一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蘇玟心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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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