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0年度,831號
TNEV,100,南簡,831,20120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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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831號
即 被 告 林素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錦瓶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4,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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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