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685號
即被上訴人 柯尚妙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周吉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附帶上訴人對於101年2月23日本院100年度南簡字第685號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附帶上訴。經查,附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211,7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3,4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附帶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