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443號原 告 高幸枝訴訟代理人 蔡瑞榮被 告 黃玉雲訴訟代理人 陳明華被 告 陳士霖 陳慶耀 陳乖訴訟代理人 陳定國被 告 温淑貞訴訟代理人 游弘毅被 告 林貞君 黃吳祝霞 鄭素貞 馬淑女 陳清乾 陳淑琴訴訟代理人 蔡坤林被 告 蔡勝男 蔡長成 蔡奇蘭 蔡基隆 蔡勝賢 蔡春花 邱王連治訴訟代理人 邱建博兼複代理人 楊美雀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訴訟代理人 王敬富 陳怡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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