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0年度,443號
TNEV,100,南簡,443,2012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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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443號
原   告 高幸枝
訴訟代理人 蔡瑞榮
被   告 黃玉雲
訴訟代理人 陳明華
被   告 陳士霖
      陳慶耀
      陳乖
訴訟代理人 陳定國
被   告 温淑貞
訴訟代理人 游弘毅
被   告 林貞君
      黃吳祝霞
      鄭素貞
      馬淑女
      陳清乾
      陳淑琴
訴訟代理人 蔡坤林
被   告 蔡勝男
      蔡長成
      蔡奇蘭
      蔡基隆
      蔡勝賢
      蔡春花
      邱王連治
訴訟代理人 邱建博
兼複代理人 楊美雀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王敬富
      陳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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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