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1190號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巴榮杰
陳思錦
尤黃鑾
林黃去
黃寳龍
謝綉琳
謝展鴻
蘇志良
蘇志忠
蘇芬芳
陳顯堂
陳國薇
陳靜發
黃 雀
訴訟代理人 吳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2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庭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