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22號
上 訴 人 百年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永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對
於民國101年2月21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2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上訴,依第98條第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第98條第2項後段「適用簡易
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之規定(該規定
於96年6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7月4日總統公布,並於96年
8月15日起施行),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0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 官 許麗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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