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0年度,2010號
TPBA,100,訴,2010,2012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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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10號
原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家祝(董事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李瑞敏 律師
 顏邦峻 律師
被 告 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陳益民(總經理)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鳳琴(兼送達代收人)
  哈明玲
 馬銀堂
參 加 人 林筱真
彭碧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勞保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筱真彭碧芝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 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前2 項規定,於其他訴 訟準用之」為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所明定。二、緣原告於民國(下同)99年1 月1 日申報參加人林筱真、彭 碧芝加保,案經被告審查,以林筱真彭碧芝自加保當日起 即申請因懷孕留職停薪,當日並無實際從事工作之事實,乃 於99年5 月12日以保承工字第09960313720 號函核定自99年 1 月1 日取消渠等被保險人資格,已繳之保險費不退還。原 告不服,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經該會以99年9 月10日保監審字第2751號審定書:「原核定撤銷,由勞工保 險局查明後另為適法之處分。」嗣經被告重行審查,以據原 告所提供林筱真彭碧芝之人事、申請留職停薪等相關資料 並說明稱,林筱真因個人因素於97年9 月1 日至98年12月31 日辦理留職停薪,於98年12月上旬辦理自99年1 月1 日復職 及申請自99年1 月1 日至99年10月10日因孕留職停薪;另彭 碧芝於98年5 月1 日至98年12月31日因個人因素辦理留職停 薪,98年11月下旬辦理自99年1 月1 日至99年7 月5 日因孕 留職停薪,及99年5 月27日申請自99年7 月6 日至100 年7 月5 日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渠等職務均為空服員,由於 空服員懷孕無法上機服務,雖辦理復職手續,惟於99年1 月 1 日起迄被告99年9 月29日訪查日止均無法上班、無出勤領



薪紀錄,原告既已分別於97年9 月1 日及98年4 月30日申報 林筱真彭碧芝退保,則渠等因孕留職停薪時已非屬加保生 效之被保險人,不得由原告辦理繼續加保,乃以99年10月27 日保承工字第09910410100 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林筱真彭碧芝自99年1 月1 日加保未便同意,溢計渠等99年1 月 1 日至99年3 月31日之保險費於原告99年10月份保險費內沖 還。原告不服,申請審議,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決定 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請判決:㈠訴願決定、爭 議審定及原處分均撤銷。㈡被告應作成對原告所屬勞工林筱 真、彭碧芝2 人,自99年1 月1 日起准予參加勞工保險之處 分。是本件訴訟之結果,倘原告敗訴,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 上之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程怡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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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