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09號
原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家祝(董事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李瑞敏 律師
顏邦峻 律師
被 告 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陳益民(總經理)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鳳琴(兼送達代收人)
哈明玲
馬銀堂
參 加 人 詹雁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勞保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雁婷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 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前2 項規定,於其他訴 訟準用之」為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所明定。二、緣原告於民國(下同)98年9 月30日申報參加人退保,99年 7 月1 日申報其加保,案經被告審查,以參加人因個人因素 於98年10月1 日至99年6 月30日留職停薪,嗣於99年5 月13 日辦理復職並申請自99年7 月1 日至100 年4 月15日因孕留 職停薪,參加人為空服員,因懷孕無法上機服務,99年7 月 1 日辦理復職手續,惟復職當日並未實際返回公司工作,無 99年7 月1 日後之出勤、領薪、請假或具體工作之相關紀錄 ,原告既已於98年9 月30日申報參加人退保,參加人已非屬 加保生效之被保險人,不得由原告辦理繼續加保,原告為參 加人辦理99年7 月1 日加保與規定不符,而以100 年2 月15 日保承工字第10010034590 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參加人 自99年7 月1 日加保未便同意,溢計之保險費將於原告100 年1 月份保險費內沖還。原告不服,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申請審議,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 提起行政訴訟,訴請判決:㈠訴願決定、爭議審定及原處分 均撤銷。㈡被告應作成對原告所屬勞工詹雁婷自99年7 月1 日起准予參加勞工保險之處分。是本件訴訟之結果,倘原告 敗訴,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 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程怡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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