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權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0年度,1835號
TPBA,100,訴,1835,20120315,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35號
原 告 游重墩
 游重清
 游張寶秀
 游秀英
 吳振任
 王坤龍
 游重堯
 游鈺華
 游次郎
被 告 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黃國峰(主任)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禁止呂福昌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 師資格者。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 專利代理人者。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 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 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委任前項之非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者,應得審判長許可。」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 項及 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因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委任無律師資 格之呂福昌為其訴訟代理人,顯與上開規定不符,自應予禁 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闕銘富
    法 官 黃桂興
     法 官 張國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