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82號
上 訴 人 楊陳葱
詹萬來
詹萬益
詹國生
詹阿玉
詹花
詹秋月
詹阿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
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代 表 人 陳文龍(處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
月29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18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8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101 年2 月10日送達上訴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