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北簡字第271號
原 告 雙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耀仁
王心妤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張智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與訴外人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間之本院90年度重 訴字第2023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攸關原告之履約保證金責任為由,於民國93年3 月5 日 裁定在該案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案件雖經最高法院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然就 原告對訴外人之之履約保證金為新臺幣4,608,250 元部分, 兩造並未上訴而確定,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建 上更(二)字第5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 1930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應認本件停止訴訟之原因業已消 滅,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被告聲請撤銷原停止訴 訟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三、另被告法定代理人業已變更為吳東亮,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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