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司北補字,101年度,35號
TPEV,101,司北補,35,201203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北補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謝玉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錦雲間聲請清償債務調解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調解標的金額,並按調解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16 條 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於聲請狀上載明 調解標的金額,復未提出請求清償債務之相關資料,至本院 無從核定調解標的金額,並據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 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