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北補字第25號
聲 請 人 何秀玲
聲 請 人 張安家
聲 請 人 李善夫
聲 請 人 黃明超
聲 請 人 閻菁萍
聲 請 人 李煌章
聲 請 人 蔡桃
聲 請 人 李研慧
聲 請 人 林紀美
聲 請 人 蘇松旺
聲 請 人 吳雪花
共同代理人 胡文英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損害賠
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如附表所示之聲請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如附表所示,各應徵如附表所示之 聲請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附表:
編號 聲請人姓名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聲請費
1. 何秀玲 910,000元 1,000元
2. 張安家 679,000元 1,000元
3. 李善夫 718,000元 1,000元
4. 黃明超 680,000元 1,000元
5. 閻菁萍 1,133,000元 2,000元6. 李煌章 1,500,000元 2,000元7. 蔡桃 870,000元 1,000元
8. 李研慧(原名李正芬) 420,000元 1,000元9. 林紀美 850,000元 1,000元
10. 蘇松旺 600,000元 1,000元
11. 吳雪花 300,000元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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