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0年度,32號
PCDV,90,勞訴,32,2001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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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三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臺灣達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念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原告起訴請求依兩造所簽訂之聘僱合約書之約定,聲明:「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 係存在;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三十四萬八千元;及被告應自民國九十 年二月二十四日起按月於一日給付薪資十一萬六千元」等語。而依兩造所簽訂之 前開聘僱合約書第十一條之約定,兩造合意關於聘僱合約引起之糾紛,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被告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提出之卷附前開 聘僱合約書一件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茲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四、依首開法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 官 許必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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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達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