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90號
原 告 郭桂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呈廷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拾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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